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及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为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有效、合理、公平、科学的配置,根据《日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为市级预算编制、审核及国有资产配置监督检查的依据,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及办公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本配置标准未涉及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按不超过市场价格中等水平配置。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四条 实物量标准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量、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实物量标准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数量。
第五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最高价格,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本着实用、价廉、节能、环保的原则配置。
第六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
第七条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超标准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逐年更新配置。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已经统一配备的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不再单独配备;没有统一配备且现有资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申请新增配置的,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优先进行调剂、租赁,调剂、租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再进行购置。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应在市级预算编制阶段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要结合存量资产情况,根据本标准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资产配置预算的,按预算调整相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单位,不能购置新增资产。
第十条 因特殊业务需要,需超标准购置的,由单位凭相关文件依据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配置。
第十一条 经批准新成立的单位以及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需要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纳入年度预算,没有纳入年度预算的不得购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配置过程中,违反本标准规定擅自配置或超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财政部门不安排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及办公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严格按照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存量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区县及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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